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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构职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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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彻执行国家、省、佛山市有关水行政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,拟订水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,并监督实施。
  2. 拟订水利工作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、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  3. 统一管理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;负责拟订全区水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。组织有关我区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区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区水资源公报。
  4. 拟订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制定有关标准,主管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。
  5. 按照国家资源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订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实施监督管理。
  6.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、仲裁部门间和各镇(街道)间的水纠纷。
  7. 负责对水利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。
  8. 组织编制、审查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。
  9. 组织、指导全区水利设施、河道、水库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;组织、指导本区管辖的河涌和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;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。
  10. 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农村乡镇供水、人畜饮水工作。
  11. 负责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,组织、指导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。
  12. 组织建设和管理水利工程,指导水利队伍建设。
  13. 负责水利系统的科技管理和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。
  14. 承担区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的日常工作。
  15. 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